| 一、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為協助災區失業者儘速重建家園,並採取主動服務、簡化手續、馬上派工、當日發放津貼之原則,特訂定八八臨工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 |
| 二、 |
| 宣導訊息管道 |
| (一) |
就業多媽媽親赴災區,拜訪村里說明本專案提供就業機會。 |
| (二) |
由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篩選災區內已辦理求職登記之失業者,主動通知其參加本專案。 |
| (三) |
協調村里辦公室,運用播音系統,向村里民廣播專案訊息。
|
|
| 三、 |
| 作業流程 |
| (一) |
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一個月內之用人計畫送當地就業服務臺,由就業服務臺隨到隨審,並予以准駁,再後送就業服務站、中心完成法定手續。 |
| (二) |
就業服務臺於每日上午八時起受理災區失業者登記,於其填註無工作證明切結書後,由鄉(鎮、市、區)公所帶開簽到後上工,並於當日工作結束後,帶至就業服務臺當場核薪。 |
| (三) |
鄉(鎮、市、區)公所得事先彙整臨工需求之災民名冊,並送就業服務臺,就業服務臺得於上工當日點名無誤後即予派工,以避免失業者排隊等候。 |
| (四) |
| 本專案預計每鄉(鎮、市、區)公所每日二百人名額,若當日登記人數超過,採下列方式辦理: |
| 1. |
每日二百人,一個月(二十二個工作日、最高一百七十六小時),計四千四百人次,可採總量管制方式,彈性調整每日上工人數。 |
| 2. |
若連續多日登記者均超過原預計之二百人,應儘速回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處理因應。 |
|
|
| 四、 |
| 分工及人力配置 |
| (一) |
| 鄉(鎮、市、區)公所 |
| 1. |
提出臨工用人計畫書(A4單頁)送就業服務臺。 |
| 2. |
共同宣導本專案,鼓勵災區失業者參與,並協助造冊。 |
| 3. |
規劃臨工內容,派員帶領參與臨工者執行工作,並確實督導。 |
| 4. |
準備臨工所需器具(或材料等)。 |
| 5. |
辦理參與臨工者之勞、健保,並為投保單位。 |
| 6. |
工作結束後,協助參與臨工者領取當日津貼。 |
|
| (二) |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1. |
辦理本專案之宣導。 |
| 2. |
受理其他鄉(鎮、市、區)公所新增用人計畫案,並通知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管理室(聯絡人:饒恕組長,電話:0937-839-319)派員至就業服務臺或採適當方式協助受理投保申報。 |
| 3. |
於就業服務臺設置受理窗口,調派專責人員辦理本專案,佐以志工(或參與臨工者)協助,站長於當地統籌各臺相關事宜。 |
| 4. |
於當地就業服務臺受理登記並派工。另指派專人隨同至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
| 5. |
審核失業者資格。 |
| 6. |
妥善備妥現金,於每日工作結束後,即發放當日之津貼。 |
|
| (三) |
| 勞工保險局辦事處 |
| 1. |
每日派員至當地就業服務臺,或洽鄉鎮公所窗口協助受理勞工保險投保申報。 |
| 2. |
協助就業服務臺運用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查證失業者投保狀況。 |
|
|
| 五、 |
| 給付標準及相關保險 |
| (一) |
採當日上工當日核發津貼方式辦理,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日最高八小時。 |
| (二) |
參與臨工者每日均應於就業服務臺辦理登記。 |
| (三) |
應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擔。 |
|
| 六、 |
本專案所需表格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表格格式辦理。 |
| 七、 |
本項作業原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