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112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917號修正發布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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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天然災害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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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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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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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時,得至就業服務中心(含站、臺)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受災證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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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作業計畫: 本要點運用本會促進就業之臨時工作津貼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提供就業服務,增加就業機會,工作期間最長六個月。 前項津貼或方案之審核、請領、發放及核銷等相關業務,由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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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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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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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參加本要點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其工作期間不併入參加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期間。 | ||||||||
| 九、領取津貼或補助者有不實領取、溢領,經本會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追繳時應即終止津貼或補助給付。 前項不實領取、溢領之津貼、補助應繳回,如經就業服務中心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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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會及就業服務中心得不定期派員至用人單位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 | ||||||||
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中心得終止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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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其他未規定事宜,依本會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辦理。 |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