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
| A |
要。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派員實地查核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 Q:查核時,用人單位應如何配合? |
| A |
單位為了解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核相關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 Q:用人單位有哪些情事,可以終止其計畫? |
| A |
1、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2、未依臨時性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3、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
| Q: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應如何執行?由何單位執行? |
| A |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終止或廢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 Q: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什麼情形將會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
| A |
1、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2、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3、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4、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5、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 Q:什麼情形下,將採取強制執行繳回津貼? |
| A |
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不實領取,經查屬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終止、廢止或撤銷津貼給付,並追繳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津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屆期仍未繳回,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