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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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答客問
一、資格篇
Q:莫拉克臨時工作津貼的申請資格為何?
A 災區失業者(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Q:所謂用人單位是指什麼?
A 指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提出臨時性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審核通過者。臨時性工作計畫,內容以辦理颱風災區重建相關工作為原則。

二、申請篇
Q:災區失業者要如何參加臨時性工作?
A 災區失業者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準備下列文件。
1.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證明。所謂一定事實須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2)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3)房屋租賃契約。
(4)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2.目前無工作證明。

3.另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會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推介作業:
(1)屬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人員(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等),並持有受災證明(鄉、鎮、市、區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或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或本人因颱風致傷害之證明;或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2)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3)無上述身分之災區失業者。
Q:臨時工作津貼要如何申請?
A

臨時工作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檢送下列文件,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然後代為轉發津貼予災區失業者。
1.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
2.進用之災區失業者出勤紀錄表。
3.經費印領清冊。
4.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5.領據。
6.保險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三、金額篇
Q: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為何?
A 每小時新臺幣100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
Q:「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之津貼發給,有沒有期限?
A 有。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四、權益篇
Q:用人單位進用的人員,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是否為其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A 是。用人單位應依法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保險費用均由政府負擔。
Q:臨時工作津貼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費用嗎?
A 不須要。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Q: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以請假?以什麼規定辦理?
A 可以。請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另外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星期以8小時為限。
Q:請假天數,是否併入臨時工作期間?
A 是。請假天數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五、查核篇
Q: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 要。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派員實地查核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Q:查核時,用人單位應如何配合?
A 單位為了解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核相關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Q:用人單位有哪些情事,可以終止其計畫?
A 1、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2、未依臨時性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3、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Q: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應如何執行?由何單位執行?
A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終止或廢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什麼情形將會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A

1、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2、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3、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4、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5、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Q:什麼情形下,將採取強制執行繳回津貼?
A 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不實領取,經查屬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終止、廢止或撤銷津貼給付,並追繳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津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屆期仍未繳回,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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