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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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後重建僱用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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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答客問
一、資格篇
Q:僱用獎勵津貼由誰申請,是雇主或受僱者?
A 由雇主提出申請。
Q:何類雇主才可申請?
A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及依其契約得分包之廠商。
Q:雇主僱用哪些人員,而且要符合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A 雇主要僱用災區失業者(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達30日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
Q:雇主自行僱用者可不可以申請?雇主應如何僱用符合申請之受僱者?
A 不可以。雇主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依下列順序辦理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並核發其僱用獎勵推介卡:
1.屬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人員(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等),並持有受災證明(鄉、鎮、市、區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或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或本人因颱風致傷害之證明;或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2.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3.無上述身分之災區失業者。
Q:所謂僱用期間,應如何計算?
A 依實際僱用時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二、申請篇
Q: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須要攜帶什麼文件?
A 災區失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後推介就業:
1.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之證明(指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或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或房屋租賃契約;或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2.目前無工作證明。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Q:申請僱用獎勵,應準備哪些文件?
A 1.僱用獎勵申請書。
2.僱用名冊、載明受僱之災區失業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受僱之災區失業者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Q:僱用獎勵之申請,應向何單位提出?
A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Q:雇主申請僱用獎勵,須注意哪些規定?
A 雇主申請僱用獎勵,須注意不要違反下列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勵;已發給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或廢止之。
1.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率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勵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2.未依法辦理受僱災區失業者參加保險事宜。但其不符合參加保險資格者,不在此限。
3.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4.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災區失業者。
5.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6.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7.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8.其他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金額篇
Q:僱用獎勵的補助標準為何?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僱用獎勵:
1.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之情形者,依下列情形核發:
(1)僱用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人員(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等),並持有「受災證明」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2千元。
(2)僱用持有受災證明的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
(3)僱用無上述身分的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8千元。
2、如勞雇雙方不以按月計酬方式約定給付工資,則按下列情形核發:
(1)僱用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人員(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等),並持有「受災證明」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2千元。
(2)僱用持有受災證明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元。
(3)僱用無上述身分的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4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8千元。
Q:僱用獎勵如何發給?
A 雇主於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連續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之後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同一雇主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領取僱用獎勵,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四、查核篇
Q:僱用獎勵要不要辦理查核,津貼領取者應如何配合?
A 要。為了解僱用獎勵執行情形,得進行僱用獎勵之查核,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Q:什麼單位可以辦理查核?
A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Q:什麼情形下,津貼領取者要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A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勵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外雇主有經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勵之情形時,2年內不得申領僱用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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