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僱用獎勵津貼由誰申請,是雇主或受僱者? |
| A |
由雇主提出申請。 |
| Q:何類雇主才可申請? |
| A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及依其契約得分包之廠商。 |
| Q:雇主僱用哪些人員,而且要符合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
| A |
雇主要僱用災區失業者(莫拉克颱風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達30日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 |
| Q:雇主自行僱用者可不可以申請?雇主應如何僱用符合申請之受僱者? |
| A |
不可以。雇主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依下列順序辦理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並核發其僱用獎勵推介卡:
1.屬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定人員(獨立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等),並持有受災證明(鄉、鎮、市、區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或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或本人因颱風致傷害之證明;或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2.持有受災證明之災區失業者。
3.無上述身分之災區失業者。 |
| Q:所謂僱用期間,應如何計算? |
| A |
依實際僱用時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