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詐騙現場直擊,向求職陷阱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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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手冊
全民串聯抓詐騙
  為保護民眾免於求職遭騙,CSI反詐小組特別製作預防詐騙宣導手冊,彙整工讀生權益重要事項,讓求職者能事先防範、提高警覺,以避免權益受損。

工讀生的權利保護:
  求職民眾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服務法」等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可參照該法辦理。
1、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2、勞工保險條例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工讀生亦應主動要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另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及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勞工,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勞基法
  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均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因此,只要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不論僱用正式員工或工讀生,都應該辦理參加勞保。

《工資》
(1)係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全時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與雇主議定之工資(含例假日工資),亦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此外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2)工讀生其延長工時(加班)在法定正常工時之外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個小時的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而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如其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上述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然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因其每日工作時數不一定相同,有關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於遭遇職業災害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童工、女工》
(1)如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係童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依法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其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限,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工作。

(2)如工讀生係年滿16歲以上之女性,依法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不在此限。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可依該條相關規定,使女性於夜間工作。至於其他法定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女性工讀生亦適用之。

《退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工讀生或部分工時者,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經選擇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或於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
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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